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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诸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诸民初字第76号原告:谢某,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日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