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6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施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施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337号原告王亚军,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玉建,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施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首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