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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5)漳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苏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苏美菊,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7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美菊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南信用社开设了账户,账户上有资金流动及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闽FW05**号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美菊名下的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南信用社账户(账号为:9090716010100190093002),直至冻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止(¥:140000.0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苏美菊名下的闽FW05**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