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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刘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8月25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经预谋,乘坐由被告人向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窜至平阳县鳌江镇荆溪山上的“悟心”禅寺,由被告人刘某翻墙进入寺庙并将大门打开。尔后,上列三被告人将王某停放在寺庙内的一辆白色三轮燃油车抬到寺庙外,使用铁锤将锁在前轮的大锁砸开。后被告人刘某、胡某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并在途中将车内包有驻衣、法器、佛像等物的包裹丢弃。���日,被告人向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三轮燃油车价值人民币5480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赔偿失主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与辩解,失主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液压钳、锤子各1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上列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向某已赔偿失主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未退清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继续退赔。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三、被��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四、责令被告人胡某、刘某、向某继续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元,返还失主王某。五、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液压钳、锤子各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