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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玉与周玲、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周玲,黄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林玉。被告周玲。被告黄海平。原告林玉与被告周玲、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玲多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并向我出具两张借条。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答辩称:被告周玲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实际系饶应松向原告借款,被告周玲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向原告出具借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饶应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涉借款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认定。如刑事判决确定本案不属犯罪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方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