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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福根与宁波市鄞州茅山建平日用五金工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根,宁波市鄞州茅山建平日用五金工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周福根,个体。委托代理人:朱甬平。被告:宁波市鄞州茅山建平日用五金工具厂,经营者郁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根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茅山建平日用五金工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福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