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历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历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5号罪犯历浩。罪犯历浩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历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历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历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历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历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