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济宁何岗煤矿与孙中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何岗煤矿,孙中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济宁何岗煤矿被告孙中志本院在审理济宁何岗煤矿诉被告孙中志劳动争议原告济宁何岗煤矿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何岗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济宁何岗煤矿承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