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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檀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檀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个体户,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檀某曾因设置赌博机,于2013年8月19日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檀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檀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28日,被告人檀某在望江县赛口镇王屋岭“红松网吧”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檀某以营利为目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9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设置赌博机时间仅一天,赌博机数量少,且仅有100元的营利。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檀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望江县赛口镇王屋岭“红松网吧”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该网吧内共设置老虎机三台,可同时供六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均具有赌博功能。次日,望江县公安局赛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网吧内的赌博活动,现场查获两名参赌人员,并将赌博机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9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檀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檀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