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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卢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称原、被告双方私下经亲朋做工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