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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邝灿棠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灿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灿棠,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丁一元、高雅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灿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邝灿棠与被害人吴某戊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邝灿棠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3号金桥酒店619房内住宿,期间与被害人吴某戊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人邝灿棠持刀捅刺被害人吴某戊的胸、腹部等身体多处,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戊系被单刃扁平锐器捅刺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被告人邝灿棠因自杀未遂,遂走出619房并请求其他住客帮忙报警求助,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的作案工具、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邝灿棠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邝灿棠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本案是感情纠纷引发,故对被告人邝灿棠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邝灿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的作案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邝灿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有自首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要求在有期徒刑以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邝灿棠与被害人吴某戊于2012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13年9月15日下午,邝灿棠、吴某戊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3号金桥酒店619房内住宿,期间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邝灿棠生气而持刀捅刺吴某戊的胸、腹部等身体多处,致吴当场死亡。次日,邝灿棠因自杀未遂,便用自己手机打110,因无法讲话而报警未果后,走出619房请求其他住客帮忙报警,后被接报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邝灿棠在公安机关的前三次审讯时供述称其因与吴某戊争吵后生气而持刀杀害吴的事实,后一直翻供称其与吴某戊发生争吵,吴持刀先捅刺其胸部一下,其拿过该刀后才杀害吴某戊。认定依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案发经过及邝灿棠被抓获的经过。2、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邝灿棠于2013年9月15日入住广州金桥酒店619房。3、酒店监控录像及录像附案说明证实:邝灿棠于2013年9月15日9:31到达金桥酒店前台办理入住,9:40邝灿棠入住619房,然后出入房间几次。12:41邝灿棠与被害人吴某戊进入金桥酒店619房。9月16日19:58邝灿棠独自离开房间,期间无其他人进出过该房间。20:01邝灿棠到酒店六楼楼梯口处,示意旁人打电话,酒店客人和服务人员遂报警。4、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机主信息证实:邝灿棠的手机(号码138××××7231)与吴某戊手机(号码138××××6262)自2013年9月3日至9月15日共有24次通话记录,除4天外,其余每天都有通话记录,且24次通话中邝灿棠主叫的有22次。5、警情信息表证实:2013年9月16日19时58分51秒,邝灿棠的手机(号码138××××7231)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但是没有说话。6、身份材料证实邝灿棠的身份情况。7、被害人吴某戊的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吴某戊的身份情况和死亡时间。8、邝灿棠的病例材料及CT检查结果证实:邝灿棠的颈部、上腹、右手多处刀伤。并因为刀伤引发颈部软组织肿胀、气胸、肺部积液、前腹壁气泡等问题。9、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提供的邝灿棠损伤检验情况意见证实:邝灿棠的颈部和腹部损伤可以自身形成。10、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穗公(越刑)勘(2013)096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为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3号金桥宾馆619房。该房间为双人套间,一房一厅带卫生间结构。在双人床上头南脚北侧卧着一具女性尸体,死者左手有抵抗伤,上身衣服有多处刀孔,上身有多处刀伤,下身裤子未见异常。死者身旁被褥、枕头有大量血迹,房间地面、电脑靠背椅、落地窗前的护栏下地面、靠背椅上搭着的毛巾、枕头、靠枕、房间的洗手盆内等处有多处血迹。双人床东侧地上有血迹及两个带血枕头和一个黑色带血靠枕,在枕头与靠枕之间地上有一把黑色折叠刀(刃长12cm,全长25cm)。东侧床头柜柜面有一把水果刀和一个手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多处血迹、黑色折叠刀一把、水果刀一把(带刀鞘),从客厅窗玻璃处提取拭子、在卫生间的洗手盆和墙上提取指纹各一枚。1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穗越公(司)鉴(尸)字(201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全身共有17处损伤,均是单刃扁平锐器捅刺形成(即刀伤),其中胸、腹部8处、手臂3处、背部3处、左手3处。在胸腹部的8处刀伤中2处深达胸腔,5处深达腹腔;且有1处造成心脏破裂,2处造成肺脏破裂,2处造成胃部破裂、2处造成肝部破裂。编号为1号的刀伤致上腔静脉、胸主动脉破裂;编号为2号的刀伤致心脏右心室破裂,是致命伤。死者左前臂、左上臂、左手掌的损伤特征符合扁平锐器作用所致,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左上肢损伤为抵抗伤。左面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根据死者胃内食物推测,死者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进食2小时以内。结论:死者吴某戊系被单刃扁平锐器捅刺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12、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3)570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邝灿棠的右足底血迹、邝灿棠的右足大拇指背侧血迹、邝灿棠的左足大拇指点状血迹、邝灿棠的左手血迹、邝灿棠的右手血迹、邝灿棠的格子衬衣前侧血迹、邝灿棠的裤子左裤腿血迹、619房卫生间墙壁上血指纹、619房卫生间洗手盆内壁上血指纹、绿色手机壳背面血迹、619房卫生间墙壁上血迹、619房卫生间洗手盆纸巾血迹、619房客厅房中间拉门靠窗边地面上血迹、619房客厅窗边栏杆上血迹、619房床头柜地面纸巾血迹、619房靠床左侧床单上血迹、619房客厅内电脑键盘血迹、619房客厅窗玻璃擦拭子、金桥宾馆6F电梯大堂地面擦拭子、619房房间地面折叠刀刀柄及刀刃血迹、619房房间床头柜水果刀柄及刀刃血迹来自邝灿棠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邝灿棠的裤子左裤腿血迹、吴某戊左手指甲、吴某戊右手指甲、吴某戊左足背上血迹、619房电视机地面地毯上血迹来自吴某戊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13、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4)7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的水果刀刀鞘上血迹来自穗公(司)鉴(DNA)字(2013)570-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中邝灿棠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1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穗越公(司)鉴(痕)字(2013)108号手印鉴定书证实:送检的A指印(从619房洗手间的洗手盆外侧盆壁上提取)是邝灿棠的左手拇指所留;B指印(从619房洗手间洗手盆旁边的墙壁上提取)是邝灿棠的左手拇指所留。15、证人梁某乙、毛某乙(酒店客人)的证言:2013年9月16日20时左右,我们在金桥酒店六楼电梯口处,看见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在说话,但讲不出声音,只是用手比了一个打电话的手势,他满身是血,脖子上有一条血痕。毛某乙马上用手机(136××××7515)打了120。不一会,酒店保安及公安人员、医护人员先后来到处理。16、证人姜某、欧某乙(酒店保安)的证言:2013年9月16日20时许,我们接到客人报告说6楼电梯口有一男子浑身是血,即来到6楼,看到一个穿红格子衬衫的男子坐在电梯旁的休闲椅上,右腹部和右大腿有很多血,还有两个男客人正在打120,他们叫我救人。受伤男子说不出话,只是示意地上有一张房卡,并用手势打出619的数字,同时指向619房。警察和医护人员先后来到,二名警察和一名医生进入房后便返出来,说房内的女伤者已经死亡。我们房间没有刀具。17、证人杨某乙(酒店前台服务员)的证言:619房是邝灿棠于2013年9月15日9点37分开的,开房后他直接上房间了。18、证人龚某乙(酒店负责清洁的服务员)的证言:2013年9月16日14时许,六楼的房间就差619房还没退房,也没有打开“请勿打扰”的灯。我敲了两、三声没有人应门,我就拿房卡开门。房卡刚嘀了一声,里面就有一个男人很凶很大声的问“谁啊?”我说我是服务员,要不要打扫。他态度缓和了一点,说明天才退房,再打扫。我就离开了。16时许,我经过619房时看见该房的“请勿打扰”的灯是开着的,我就没有理会该房的情况了。19、证人邝某银(邝灿棠的姐姐)的证言:邝灿棠平时性格内向,与熟人话较多,见生人沉默寡言。他有时帮我打理淘宝网店,我每个月给他3000元,过年过节就多给些。现在他住在五羊新城璟泰大厦21楼06房,与我雇佣的十个职员一起住在一个两房一厅的房子里。2012年中旬我曾经在邝灿棠的QQ里看到很多吴姓女子的生活照,穿着性感、奢华,我用邝灿棠的QQ和她聊,说让她不要再找我弟弟了,他们不合适。之后,我弟弟改了QQ名,我就再也找不到他的QQ了。2012年春节的前一天,邝灿棠带着一名女子到家中,我妈妈和我都不在家,没见到,我猜想那名女子是吴某戊。20、证人吴某丁(被害人的父亲)的证言:听公安人员说我女儿吴某戊死于刀伤。我不清楚我女儿的感情、工作情况,她平时住在外面。证人吴某丁对吴某戊的尸体照片进行了签认。21、证人杜某乙(被害人的母亲)的证言:两年前我曾听我女儿吴某戊说有一个白云区的男青年(在天河工作,帮他姐做化妆品生意)在追求她,但她不喜欢他。吴某戊没有告诉我他们的关系,我猜这男青年应该是邝灿棠。我不知道她平时的感情和生活情况,她平时在外面住,休息时才回家吃饭。她有个男朋友叫黄某甲,不知道二人分手没有。22、证人黄某丙(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我与吴某戊在2009年1月交往,她当时是教肚皮舞的。2013年上旬我们分手,之后是朋友关系。我不清楚她和邝灿棠的关系,也没听她说有男朋友。2013年9月15日11时许,我接到吴某戊的电话,问我超速扣分的事。23、邝灿棠在审讯笔录及录像中前三次供述称:我与吴某戊在2012年1月开始恋爱,8-9个月后分手,现在复合一起。2013年9月15日10时许,我打电话约吴某戊到金桥酒店吃午饭,我先到酒店开了619房。午饭后我们回房间拿东西并亲热。下午2时许,我们准备出去逛街,我问吴某戊喜欢我什么,吴某戊很直接的说:“我没有喜欢你的人,只喜欢同你去行街用你的钱。”我听到之后很生气,说“那算了,我们不去行街,既然你不喜欢我,不行街买东西了。”之后我与她发生争吵,她将我袋内的7000元拿出来想上街。我很生气就从我袋内拿出弹簧刀用力插入她的右腹部,她当时大叫救命,我心里很害怕外面有人听到就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她用力反抗并咬我的手,还用手猛抓我的肩膀,我一时情绪混乱就再插了她胸部和腹部四、五刀,并用力揽住她身体。几分钟之后她没有反应了,当场死亡,我把她抱到床上并用被子盖住。我怕要偿命,便想自杀,就拿到一把水果刀,后又换用了弹簧刀往自己胸口上插了一刀,就到床上与吴某戊一起躺着,等着流完血死去,但没有死。第二天下午4时许,我再次用刀往自己喉咙插去,也没有死。后来我觉得这样死去对不起家人,就用手机打110。因为我已经说不出话,被“110”挂线了,我走到房间外面求救。后来就有人帮我打电话报警了。捅她的弹簧刀是我买来用于平时在仓库打包割纸皮时使用的,因为我平时包里放有大量现金,所以随身带刀也可用于防身,我当时携带有两把刀,另一把水果刀是新购买的,用于削水果的。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我右手的中指、无名指和拇指也受了伤。第四次后供述称,我因吴某戊只喜欢我的钱一事而与她发生争吵后,她说从我包里拿钱要出去逛街,我不同意便与她争抢,她就用我包里的弹簧刀捅了我胸口一刀。我用右手将刀打掉在地上,蹲下去捡刀时,她用手按住我的肩,我拨开她的手,同时用右手拿弹簧刀朝她右腹部捅了一刀,她伸手想抢刀,并咬住我的左手中指。我顺势把她按压下去,这时我看见自己的胸部不断在流血,我就拿刀朝她身了连捅了几刀,后她不动了。我确定她死了,很害怕,便用弹簧刀捅自己的喉咙流血想自杀。我之前没有如实供述此节只因受伤后精神不好,没有想清楚就说了胸部伤口是自己捅的。邝灿棠对案发现场、作案用的刀具、现场缴获的另一把水果刀、洗手池的血迹、案发后在电梯前坐的椅子、其本人的挎包和财物照片进行签认。关于上诉人邝灿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邝灿棠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要害部位等处共17下,直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杀人故意明显,客观上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先持刀捅刺邝灿棠一节,只有其本人的翻供,没有其他确切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因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一节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案发后,邝灿棠通过打电话或者要求他人协助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抓捕,属于主动投案;归案后,其虽然第四次始翻供称被害人先持刀捅刺其胸部一刀,其才持用该刀捅刺被害人多下并将被害人杀死,但该翻供只是对本案的起因经过进行辩解,其没有否认对持刀将被害人故意杀害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仍然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邝灿棠虽然愿意赔偿,但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赔偿并表示对邝的罪行不予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邝灿棠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即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邝灿棠捅刺被害人多刀,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邝灿棠于案发后通过打电话或要求他人协助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对其持刀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能一直如实供述,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且本案是感情纠纷引发,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邝灿棠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一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邝灿棠的定罪及对作案工具的处理部分;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邝灿棠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邝灿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志翔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