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占佑与姜恩铁、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佑,姜恩铁,刘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王占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恩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凤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佑与被告姜恩铁、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