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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占佑与姜恩铁、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佑,姜恩铁,刘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王占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恩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凤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佑与被告姜恩铁、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