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瓦南村中。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邓官营村裴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吕国燕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