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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瓦南村中。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邓官营村裴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吕国燕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