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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邵世伦与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伦,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邵世伦,男,生于1956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许铃,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法定代表人邵永强,该组组长。原告邵世伦诉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世伦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铃、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法定代表人邵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世伦诉称:我于2009年为被告修建乡村公路,2011年工程竣工,2013年5月3日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我工程款20400元,被告并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支付了我工程款4000元,现尚欠余款164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工程款,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辩称:此工程系原组长与原告邵世伦协议修建,原组长处尚有部分社员集资款未移交与现任,欠款由欠条为据,我们对此无异议,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邵世伦于2009年承揽修建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乡村公路,工程于2011年竣工,2013年5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400元,被告桃坪乡联盟村3组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章,社员蒲代全、杨国清、邵世元、杨正泉等在欠条上签字证明。后被告又支付了原告工程款4000元,现尚欠余款164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此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告多次找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要求给付余款,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以对此工程结算情况不清楚、原任组长手里尚有部分社员集资款未移交等为由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工程款,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欠原告邵世伦工程款164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也未否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系原任组长未移交部分社员集资款的理由系被告内部事务,该被告理由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邵世伦工程款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长宁县桃坪乡联盟村3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幼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