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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