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