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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严向飞与温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向飞,温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严向飞,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温子洋,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严向飞诉被告温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子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55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27日归还5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被告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500元借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并约定于2014年2月27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尚还归还上述5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提交答辩意见,但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这一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被告应依约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温子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5500元给原告严向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子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