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子荣、张涛等与葛宝、张怀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荣,张涛,公茂花,葛宝,张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周子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涛,居民。申请执行人公茂花,居民。被执行人葛宝,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怀菊,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子荣、张涛、公茂花与被执行人葛宝、张怀菊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58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582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子荣、张涛、公茂花与被执行人葛宝、张怀菊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