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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42小区北一路90栋3-35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雷必术,该公司董事长。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7673元,经执行中四查新疆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无人员和办公地点,申请人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费1215元送达费90元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审 判 员 李克忠代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