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詹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人民币,由杨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