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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晓茹与张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茹,张智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李晓茹。被告张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茹诉被告张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茹于2015年5月13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