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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书与被执行人魏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