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法定代表人周成,该××经理。被执行人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法定代表人洪岩,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