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希海与被执行人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海,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希海与被执行人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永河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希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131000元。被执行人兰州市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交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3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希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