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隅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映高、雷正菊诉梁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高,雷正菊,梁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隅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映高,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云南省丽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原告雷正菊,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云南省丽江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被告梁春平,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高、雷正菊与被告梁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高以自愿放弃房屋租金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映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映高撤回起诉。案件减半受理费73元由原告李映高负担。审 判 长 鲜 丽审 判 员 谷 夏代理审判员 王 保 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贡秋尼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