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良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