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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海彪与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姚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海彪,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骆海彪,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冯长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慧,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0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姚慧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另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利房地权证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产权证号:利房地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