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XX申请执行秦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88号申请人廖XX,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秦XX,女,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关于廖XX申请执行秦XX离婚纠纷一案,屏边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屏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X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申请人廖XX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XX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屏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