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场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38号申请人:李场,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场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船舶营运借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债权3031291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东营市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调字第342号调解书、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场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李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