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钰森、董子娴等与董春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钰森,董子娴,董子怡,阮梅娟,董春娜,董彦武,赵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53-1号原告董钰森,男,汉族,2013年4月16日生,住确山县。原告董子娴,女,汉族,2007年8月14日生,住确山县。原告董子怡,女,汉族,2010年7月9日生,住确山县。三原告法定代理人阮梅娟,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20日生,住确山县。系三原告之母。原告阮梅娟,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20日生,住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堰塘庄。被告董春娜,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生,住确山县。第三人董彦武,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生,住确山县。第三人赵景梅,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确山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当���人已经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春娜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明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