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99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荀自伟申请执行包德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自伟,包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998-311号申请执行人:荀自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4日,住禹州市方山镇申垌村。被执行人:包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住禹州市文殊乡葛沟村。申请执行人李国安依据生效的(1998)禹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31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