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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99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荀自伟申请执行包德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自伟,包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998-311号申请执行人:荀自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4日,住禹州市方山镇申垌村。被执行人:包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住禹州市文殊乡葛沟村。申请执行人李国安依据生效的(1998)禹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31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