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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叶兰玉、赵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兰玉,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193号申请人叶兰玉。申请人赵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申请人叶兰玉、赵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兰玉、赵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叶兰玉负责为赵辉修理好事故车辆,修车费全部由叶兰玉承担。2、叶兰玉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提车,叶兰玉承担双方提车费用,施救费由叶兰玉承担。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