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余某某,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被告唐某某,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