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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余某某,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被告唐某某,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