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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宫艳华与张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艳华,张宏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宫艳华,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张宏桥,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艳华诉被告张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艳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宫艳华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