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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XXX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13号罪犯XXX,无业。罪犯XXX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宿城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3月20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8)宿城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X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己缴纳10000元)。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罚金1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