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乌云霞与丁鑫、白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霞,丁鑫,白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霞,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鑫,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白道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京都A座705室。本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截止到2015年5月13日,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利息共计为47808元,被执行人丁鑫当庭偿还乌云霞现金2.3万元,剩余部分一个月内偿还完毕,过付方式,通过本院过付,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700元,诉讼费1005元。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真实意思表达,于法不驳,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