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罗新德与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新德,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新德,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罗秋喜,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同兴综合市场***幢**号*楼。法定代表人严勇,总经理。上诉人罗新德与被上诉人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罗新德持印有云南华胜运输公司杜宏勇的名片及载有下列内容的《此据》:“今欠租仓库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晚些付。杜宏勇。2013年8月19日。”向一审法院主张前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现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1000元并承担该笔资金自起诉至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有承租仓库及退还租金的事实,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新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罗新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多次找过杜宏勇索要房屋租金,杜宏勇都未否认此事实,其一直承诺尽快归还。本案开庭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被上诉人对于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是认可的。本案不应当仅因为被上诉人缺席就不查清事实。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租期未届满时就违背合同约定私自搬离仓库,对被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租赁关系,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的第一年租金60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上诉人提前搬离房屋,双方在对租金进行协商时,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严勇以杜宏勇的名义向上诉人出具了“此据”。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21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所书写的“此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此据”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通过“此据”确认了因租赁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系债权人,被上诉人系债务人。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此据”所承诺的内容向上诉人支付款项21000元,本院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因缺乏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由于二审中被上诉人确认了“此据”的真实性,并认可欠上诉人21000元租金的事实,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罗新德人民币21000元;三、驳回上诉人罗新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共计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罗新德承担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华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长 田 庄审判员 陆有林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