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余欢与侯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欢,侯庆,赵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余欢。被执行人侯庆。被执行人赵秀丽。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