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忠凯、牟爱萍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忠凯,牟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方明,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衍飞,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干部。被申请人刘忠凯,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牟爱萍,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刘忠凯之妻。申请人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刘忠凯、牟爱萍发出的石计生社征字(2014)第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刘忠凯、牟爱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缴纳了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达成了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审 判 长 姚佩刚审 判 员 马顺根人民陪审员 帅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