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执补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新明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芦法执补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明,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三樟乡。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陈新明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