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灿来与黄志培、钟柳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叶灿来,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黄志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钟柳崧,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叶灿来诉被告黄志培、钟柳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思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洋、人民陪审员袁影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灿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培、钟柳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灿来诉称,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17日,被告黄志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承诺每月还息2000元,至本金还清止,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在2月份开始失去联系,本金及利息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寻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从2014年2月17日至起诉日止,利率按被告借款时承诺20%月息计),请求利息计至还清本金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志培、钟柳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黄志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叶灿来借款100000元,被告黄志培并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借据》约定:“兹我借到叶灿来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原告主张其向被告黄志培支付借款100000元,但被告黄志培借款后至今分文未归还。另查明,被告黄志培与被告钟柳崧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结婚证书》、《结婚登记表》、《房地权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志培、钟柳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依法认定被告黄志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志培偿还涉案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由于《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可视为无息借款,故利息应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举证的两被告的《结婚证书》、《结婚登记表》显示:被告黄志培与被告钟柳崧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就此没有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关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主张。被告钟柳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原告借款,原告请求两被告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培、钟柳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灿来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为2740元,原告叶灿来已预交,由被告黄志培、钟柳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思亮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倩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