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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启庆与林允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啟庆,林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徐啟庆,又名徐启庆,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1955年7月3日生,住香港。被执行人林允权,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啟庆申请执行林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中法民三初字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啟庆与被执行人林允权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徐啟庆已将执行费10559元交法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允权名下车牌号为粤W223**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允权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河南东路城市花园云景苑首层20号、21号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3644617、00001266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允权名下位于云浮市区罗沙324国道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府国用(2009)第001069号,面积为100.71平方米的查封。四、本院(2015)云中法执字第1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审 判 员  王其彬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