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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邹振芳与刘晓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振芳,刘晓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邹振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晓森,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邹振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振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振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晓森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晓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振芳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