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铁辉诉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铁辉。上诉人吴铁辉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立行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针对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不予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是民事裁定而非行政裁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铁辉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澳海项目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其既未明确具体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哪一项行政行为起诉,也未提供该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经通知补正后,吴铁辉逾期仍未予补正,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吴铁辉上诉称,其系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但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不属于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吴铁辉如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起诉。至于吴铁辉提出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因文字书写错误,已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望立行字第00020-1号行政裁定予以补正。综上,吴铁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