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小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小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浩熙(特别授权),系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罗小欧,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小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小欧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欧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小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友春代理审判员 严睿劼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沁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