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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波与薛剑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波,薛剑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顾波。被申请人薛剑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波与被申请人薛剑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顾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薛剑鸣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就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剑鸣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薛剑鸣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冻结该帐户,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顾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