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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