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梅花、朱海峰、朱海霞等三原告与李广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梅花,朱海峰,朱海霞,李广收,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常梅花,女,汉族,1956年6月15日生。原告朱海峰,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原告朱海霞,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生,系。被告李广收,男,成年,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常梅花、朱海峰、朱海霞等三原告诉被告李广收、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之一的李广收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开庭应诉手续,又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三原告未能提交李广收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之一,又拒绝缴纳公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梅花、朱海峰、朱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