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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季克标与胡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克标,胡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季克标,居民。被告:胡金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克标诉被告胡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克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克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3357.5元,由原告季克标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