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季克标与胡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克标,胡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季克标,居民。被告:胡金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克标诉被告胡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克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克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3357.5元,由原告季克标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