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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霞晖。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英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东区4层。法定代表人鲁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霞晖、被上诉人易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东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31日其与佳城公司签订了《佳诚长安集城市展馆“鱼池城市”设计及策展合同》,合同总价25万元。易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佳城公司仍欠17.5万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迟延支付费用超过15个工作日,应按日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请求:l、佳城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7.5万元及迟延违约金1.8万元;2、佳城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44500元(并判令佳城公司按实际支付日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易德公司与佳诚公司签订《佳诚长安集城市展览馆“鱼池城市”设计及策展合同》,约定易德公司承担佳城公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佳诚长安集项目城市展览馆“鱼池城市”设计及策展工作,双方约定易德公司出具该设计方案并通过评审后进行施工制作,要求“将鱼池城市概念模型、幸福林带及展览馆硬装配饰呈现的视觉效果最优化,重点明确,简洁新颖”。并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7.5万元,模型现场安装布置及策展完成,经佳城公司确认并出具书面认可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质保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5万元。合同签订后,佳城公司已支付预付款7.5万元,易德公司完成设计及现场施工监理,佳城公司未再支付其余款项,拒付理由为易德公司的工作成果达不到要求,且需要经过修改,但其修改一直没有达到要求。原审法院认为,佳城公司与易德公司签订的《佳诚长安集城市展览馆“鱼池城市”设计及策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易德公司诉称已按约定完成设计及现场施工监理,但其完工后的现场视觉效果确实未达佳城公司的要求,未达到“将鱼池城市概念模型、幸福林带及展览馆硬装配饰呈现的视觉效果最优化,重点明确,简洁新颖”的效果,故易德公司要求佳城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合同价款,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鉴于易德公司已经完成设计方案及现场施工,而施工后效果不佳的原因也非均由易德公司造成,佳城公司以施工未达到其要求为由拒付全部合同剩余价款亦不妥,佳城公司应向易德公司支付部分合同价款。至于易德公司要求佳城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及违约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佳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易德公司合同价款87500元;二、驳回易德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佳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15万元的前提条件是佳城公司认可易德公司的工作成果且出具书面确认书。但易德公司的工作成果与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差距甚远,无法达到合同的要求“将鱼池城市概念模型、幸福林带及展览馆硬装配饰呈现的视觉效果最优化,重点明确,简洁新颖”。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佳城公司承担部分合同价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l、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易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易德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佳城公司承认易德公司设计制作的模型确已安装布置在其售楼现场,但称未达到预期效果,也未经其书面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酌情判令佳城公司向易德公司支付87500元是否适当。本院认为:佳城公司与易德公司签订的《佳诚长安集城市展览馆“鱼池城市”设计及策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易德公司的设计应达到“将鱼池城市概念模型、幸福林带及展览馆硬装配饰呈现的视觉效果最优化,重点明确,简洁新颖”的效果,易德公司虽按约定完成设计及现场施工监理,但佳城公司认为其现场视觉效果未达佳城公司的要求,对其设计未进行书面确认,故易德公司要求佳城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合同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佳城公司确认并出具书面认可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的条件,故易德公司要求支付1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但鉴于易德公司已经完成设计方案及现场施工,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佳城公司向易德公司支付部分合同价款,也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元(佳城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佳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