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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某某公安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鞠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某某公安局,住所地三岔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