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某某公安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鞠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某某公安局,住所地三岔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德龙